【权威发布】扬州广陵区检察院依法对范大潮提起公诉
2018-05-03 16:31:00  来源:扬州检察院

  近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范大潮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扬检君说法】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刑法其他条款对致人死亡有特别规定时,则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适用于特别规定。如第115条规定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