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停车挡店门起纠纷 牵出醉驾案
2018-05-11 09:51: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停车挡了人家店门,被店主要求挪车后,杨某及其朋友与对方发生冲突,并打了对方一顿,结果被举报醉驾。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杨某的两个朋友竟出于“义气”,帮他顶包、作伪证。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3人先后在高邮市法院出庭受审。

   司机停车挡住店门 

   店主要求挪车竟被打 

  老周(化名)在高邮经营一家灯具店。去年10月10日下午1点多,老周午觉醒来,发现一辆白色轿车停在店门口。老周认为,这会妨碍自己做生意,便跑到隔壁的模具店,询问店内人员车是不是他们的,请他们挪开。此时,在该店内和老板闲聊的三个小伙子核对了车型号后,出门把车向南挪了50米。

  令老周没想到的是,几分钟后,其中两个小伙子突然跑回老周店里,先后与老周发生推搡,并打了他一顿。周边店家见状,纷纷跑来劝阻,其中,有人报了警,这时,两人才罢手,扬长而去。

  老周咽不下这口气,到隔壁模具店,找老板要人,老板无奈,打电话把两个小伙子喊了回来。几分钟后,民警赶至现场,把老周等3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停车纠纷牵出醉驾 

   两打人者均达醉驾标准 

  经查,两小伙子都是高邮本地人,其中一人名叫陈某,今年31岁;另一人名叫杨某,今年27岁。在派出所,两人称,老周提出挪车要求后,他们立即让朋友张某挪走了车,但老周一直嘟嘟囔囔,烦躁之下,他们与老周发生冲突,所以打了他。

  在民警调查过程中,老周发现,杨某和陈某身上都有酒气,怀疑两人中有人醉驾,并向警方举报。接到举报后,交警随即赶来对杨某、陈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随后又将两人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杨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6 mg/100ml,均达到醉酒标准。

    司机不承认醉驾 

   两朋友竟帮作伪证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陈某、杨某都不承认醉酒驾车。他们均表示,事发当天中午,他们和朋友张某等人在高邮某饭店聚餐,散席后,车辆是由没饮酒的张某所驾驶。随后,警方找张某进行调查,结果,他的陈述和杨某、陈某一致。经检测,张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为查明事实,警方随后调取3人聚餐饭店附近的监控录像,监控画面显示,3人离开时,是杨某驾车。随后,警方通知陈某、张某再次接受调查,并向两人再次强调作虚假证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时,两人主动承认之前说了谎,杨某当天醉驾。杨某在证据面前承认自己醉驾的犯罪事实。

  司机危险驾驶 

  好友顶包均被判刑 

  在审查“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过程中,高邮市检察院检察官发现,本案证人陈某、张某涉嫌包庇罪,需要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向高邮市公安局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今年2月8日,高邮市检察院受案调查,3天后,张某、陈某接到警方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两人交代,在得知被举报醉驾需要接受交警调查时,杨某担心醉驾之事败露,赶紧打电话给张某、陈某,叮嘱两人统一口径,都说车是张某所开。两人出于朋友“义气”,都答应下来,后接受调查时,向警方作了虚假证言,直到被第二次询问时,才道出实情。

  经高邮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高邮市法院先后开庭审理“杨某醉驾案”、“张某、陈某包庇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鉴于张某、陈某均系自首,同时综合杨某等3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两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张某、陈某管制3个月。

  【扬检君说法】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