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扬州“兴城西路无牌奥迪撞死人逃逸案”宣判
2018-06-12 15:51:00  来源:综合扬州晚报

  1月8日下午,扬州兴城西路上,一分钟内发生两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车辆均系一辆无牌奥迪车,其中第二起事故被害人当场死亡。案发后,我市警方全城布控搜寻该车,半个小时后,肇事者张某被抓。经血检,他系醉驾。

  经扬州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开发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 张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法院判令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共计71.6万余元。

    “无牌奥迪”连肇事逃逸两次

    警方全城布控,司机半小时落网 

  鲁女士是扬州市一名出租车司机。1月8日下午两点左右,鲁女士驾车由西向东沿兴城西路行驶至邗江中路与兴城西路交叉口。

  正当她等红灯时,后面突然响起“砰”的一声,鲁女士扭头一看,只见肇事车是一辆未悬挂牌照的奥迪车,她随即打开车门,怎料,未等她下车,奥迪车突然向后倒车,左拐至左边直行道,闯红灯,到右边直行道,向东驶去。鲁女士立即报警。

  两三分钟后,扬州市警方又接到一起报警:兴城西路电视台南门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无牌奥迪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随即赶至现场。但不幸的是,电动车驾驶员王先生已当场死亡。经侦查,警方很快锁定肇事奥迪车的车辆特征,市公安局指挥中心随即发布指令,对该车进行全城布控。

  当天下午2点31分左右,四季园派出所民警在维扬路一家女装店门口,发现疑似肇事奥迪车,后经走访调查,在维扬路一家宾馆内,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

    来扬参加庆贺宴,醉驾酿惨剧

    归案后竟“一点都记不起来” 

   抓获张某后,警方将其送至医院抽血检测,结果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经查,张某今年35岁,江苏连云港人,在连云港一家工地打工,肇事奥迪车辆是他案发前四五个月,刚买的二手车。

  据张某交代,案发当天中午,朋友因庆祝公司开业,在汊河镇一家酒店设宴,张某特地来扬庆贺,并住在维扬路一家宾馆。在去汊河赴宴前,他因担心在扬州违章被罚,就把车辆牌照放在了后备箱。

  张某交代,在庆贺宴上,他喝了七两左右白酒。散席后,他驾车回宾馆,但对于怎么上车的、途中发生了什么,他一点都记不起来,他只记得,自己刚到宾馆休息,就被民警抓获,后从民警口中得知自己驾车发生了两起交通事故,其中一起事故的被害人已死亡。

监控还原事发现场

  一分钟内两次肇事逃逸 

  案发后,警方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监控录像显示,当天14时02分许,张某驾驶奥迪车与鲁女士所驾出租车车尾发生碰撞,驾车左拐至左边直行道,闯红灯,到右边直行道逃逸;1分钟后,第二起事故发生:王先生驾驶电动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在机动车道路上与张某驾驶奥迪车发生碰撞,张某仍没停车处理事故,驾车从躺在路上的被害人与电动车之间经过到左边直行道,闯红灯左拐弯,再次逃逸。

  经评估,案发时,张某驾驶肇事奥迪车的行驶速度为79km/h-81km/h。

  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第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在第二起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赔偿了鲁女士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赔偿王先生近亲属3.6万余元。

因犯交通肇事罪获刑4年半

  连同保险公司被判赔71.6万 

   经扬州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0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出庭受审。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同时,法院判令,涉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王先生近亲属11万元,判令张某赔付王先生近亲属60.6万余元。

  据该案承办人解释,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醉酒驾驶,根据相关规定,涉案保险公司在向王先生近亲属赔付11万元后,有权向张某进行追偿。

   【扬检君说法】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