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权力运行流程图
2017-09-30 08:49:00  来源:仪征检察

   侦查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监督工作的业务范围:1、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2、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3、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批准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5、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6、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7、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纠正漏捕、纠正违法);8、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一、审查逮捕案件办理流程 

  由案管部门收案后,将案卷材料移交部门检察官助理,由员额检察官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根据需要将案件提交员额检察官联系会议讨论,后由员额检察官依照规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递交检察长(分管)审批后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交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送达公安机关。审查逮捕案件时限为拘留的7日内,未被拘留的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超过20日。 

  二、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受理后员额检察官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报检察长(分管)同意后,将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和本院的审查意见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并交由本部门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批准逮捕案件决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应报原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当的,应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纠正。 

  三、立案监督案件办理流程 

  由检察官助理接收案件后,办案系统自动分配员额检察官,员额检察官依法进行审查,制作《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立案理由通知书》并报检察长(分管)审批后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予以答复。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有控告人的,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四、侦查活动监督办理流程 

  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分管)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回复。提出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公安机关要求复查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书面意见后七日内进行复查。经过复查,认为纠正违法意见正确的,应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违法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