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摔伤谁之过?
2018-04-04 11:14:00  来源:新华网

  参加单位的聚餐并饮酒,导致意外摔伤,谁该为此事负责任呢?最近,江阴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自2016年1月起受聘于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4月30日晚上,甲公司高层员工聚餐,因李某下班后还没走,遂甲公司其他人员喊李某一起参加他们的聚餐。聚餐期间,李某自己主动饮酒,席间甲公司其他人员也没有对李某进行劝酒、灌酒等行为,李某喝了大概一瓶啤酒后去厕所,在去厕所的途中摔伤,在场人员发现后马上拨打120,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但李某至今昏迷不醒。后李某状告甲公司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是自己主动饮酒,且饮酒并未过量,与李某一起饮酒的公司其他人员也并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李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李某自己主动饮酒后摔伤,在场的其他人和甲公司也对李某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故其他人和甲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李某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负责任。后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扣除甲公司先前垫付的22万多元的医疗费外,由甲公司再一次性补偿李某10万元。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己酒后产生损害后果负绝对的主要责任。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唐宇英 任金花)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