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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狩猎还是投放危险物质
2020-07-13 09:51: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键通讯员卢金友)为获取一点蝇头小利,不惜以身试法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方式进行狩猎。日前,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检察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孙某、薛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五年零十个月至五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今年1月以来,孙某伙同薛某多次到太子河流域河东段赤麻鸭迁徙地投放拌有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并于次日返回捡拾中毒死亡的赤麻鸭,以每只25元的价格卖给盘山县个体业主张某,张某以50元的价格在菜市场将赤麻鸭出售。经查实,共毒杀赤麻鸭、喜鹊、山斑鸠等野生禽类400余只,致附近村民饲养的28只绒山羊中毒死亡。经相关部门鉴定,赤麻鸭为辽宁省省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后经认定,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

  公安机关及时将案件通报给太子河区检察院,邀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承办检察官在案发现场勘查后,就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确定取证方向,制作11组继续侦查事项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检察机关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相关程序,依法对孙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3名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月21日,一审法院采用网络方式开庭。庭审中,控辩双方以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还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辩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违反相关法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论处。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采用投放毒害性危险物质毒杀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可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实际也发生了危害结果),且案发地点在村庄附近,经常有放羊、打鱼、拾荒等人员出现,被告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及发表辩论意见,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3名被告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鉴于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在审理阶段主动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张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