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侵犯A公司题库著作权的被告人张某、邱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三个月。
A公司从2010年开始研发一款针对某行业从业人员的网上培训软件,在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后,2014年研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成为了相关行业的领头羊,并于2018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7年8月,A公司发现员工张某、邱某打印公司老客户同B公司的销售合同,怀疑张某、邱某损害公司权益,便将张某开除。不久,邱某于同年年底从公司离职。
很快这一怀疑便得到了证实,2018年初,A公司老板接到了自己一个老客户的电话,“去年3月的时候,张某、邱某和我说学习卡比之前便宜,还不需要签合同,付钱就能把卡寄过来,但我发现我们8月后买的学习卡和公司之前的不太一样,你留意一下。”老板随即查看张某被封存的电脑,发现上面有A公司的客户信息、源代码等数据,而且还有他以B公司的名义跟客户签订的合同模板等,于是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张某入职A公司后从事技术研发,2015年转到了销售岗位。心思活络的他在为公司打工的同时,也萌发了偷试题私下售卖的想法。“我利用业余时间,将公司客户的讲义教材及网上的题目拷贝下来,编辑保存在自己电脑里,还有一个客户给过我一套教材,我也从上面弄下来了一些题目。”张某供述。
而要拿到核心的试题还需要进入公司的研发系统,虽然销售人员没有权限进入该系统,但这对技术转岗过来的张某来说并不是什么难事。“在张某的电脑里有访问我们公司研发中心测试数据库服务器和测试应用服务器的记录。时间是2016年、2017年,访问这两个服务器就可以获得我们公司的题库和源代码。”A公司的工作人员说道。
就这样,2017年4月,张某与销售人员邱某一起背着公司,用自己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外注册了三家公司,其中就有B公司,又在未经A公司许可的前提下,设立了一个新网站,通过侵入权利人服务器、进入正规考试平台复制等途径非法获取权利人题库试题,作为自己设立网站的后台题库,供购买其学习卡的用户登录使用。
为了招揽客户,B公司的学习卡比A公司的便宜许多,再加上张某、邱某在公司任职时掌握的客户资源,生意做得风生水起。经审计,截至案发,两人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120余万元。
2018年初,A公司发现后给他们发去了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然而两人仍在继续售卖学习卡。
该案属于知识产权领域新类型案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是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那么题库可否成为著作权法界定的作品呢?受理该案后,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知识产权领域专家教授、上海市知识产权检察办案团队,召开课题研讨会,就案件中涉及的汇编作品独创性认定、犯罪金额计算等专业问题进行了研讨。
“题库试题来源主要包括专家原创和多处收集,经专家结合专业知识和个人认知选择后,再按照A公司制定的六层知识点结构来编排,就整个题库而言,其对试题内容的选择具有较高独创性,经过研讨后我们认为整个题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该案承办检察官赵锐介绍。
经过鉴定,B公司的题库与A公司相同比例高达99.86%,除去标点符号等细微差别,相同比例基本为100%。证实了张某、邱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还对被害公司在内部管理、保密防控等方面存的疏漏制发检察建议并举行公开宣告,将检察建议当场送达被害公司,在工作流程设置、保密措施制定等方面帮助企业堵漏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被害公司积极整改后回函表达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