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实施以来,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当前检察工作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强化能动履职,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一是优化办案模式。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的传统核心业务,减刑、假释监督从“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经历了长期的实践探索。其一,从“事后监督”向“同步监督”转变。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机关减刑、假释案件同步监督职责。其二,从“书面形式审查”向“重点案件调查”转变。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的程序规定》要求,“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实行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明确了九类应当重点监督的罪犯;2014年最高检把“将减刑、假释案件作为案件办理,以办案实现减刑、假释监督”作为总的思路和原则,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详细规定了事前、事中、事后同步监督的具体办案方式,要求对六类案件一律进行调查核实。其三,2015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八个转变,正式明确工作模式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其四,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实现办案信息化。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减刑、假释监督实现了持续规范化,并逐步进入案件化和诉讼化的提升过程,但是,现阶段与实质化审理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实质化审理的新要求对减刑、假释案件中检察权运行方式的转变产生进一步催化作用,要求检察机关转变思维方式,优化办案模式。笔者认为,一方面,理念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只有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才能发挥引领作用。“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应充分体现在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件过程中,在对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的履职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同时,更应对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实质性判断,克服片面、孤立的监督。另一方面,实质化审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义,检察机关应避免仅对刑罚执行机关形成的计分考核、奖惩立功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更加注重审查、调查和侦查三种办案核实方式的综合运用。
二是规范证据标准。我国刑法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中对减刑、假释分别设有专节规定,但是内容较为原则抽象,需要制定刑事政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予以补充,增强可操作性。“同案不同判”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困境难题,因为现阶段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化、案件化和诉讼化水平相对低于普通刑事案件,所以此类问题在减刑、假释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者之间、同一机关的不同办案人之间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存在认知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执法司法公信力。为解决此类问题,部分地区执法司法机关采取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统一思想认识,规范案件标准,如笔者所在地区执法司法机关会签了《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此基础之上,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以“我管”促“都管”的能动作用,牵头建立健全适应减刑、假释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和符合实质化审理要求的证明标准。证据收集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应确保全面、客观,能够准确反映罪犯改造的一贯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形。证明标准既应包括“符合减刑、假释条件标准”,也应包括“裁量减刑幅度标准”,尤其是符合减刑后的减刑幅度标准,因此可以将罪犯的改造考核得分及其兑换的奖励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是不能作为主要依据,甚至唯一依据,避免造成“踩点减刑”和“顶格减刑”。上级检察机关应进一步规范落实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分歧进行分析研判,强化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指导和内部监督。同时,在大数据和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数据资源,如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等平台,探索运用“类案检索”方式,规范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统一规范证据标准也能够为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制夯实基础,对于检察人员依法规范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严重过失等情形的,即使罪犯减刑、假释后刑满释放或者假释期间又犯罪的,也不应追究相关人员司法责任。
三是专业力量亟须强化。目前,无论是刑罚执行机关,还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存在缺少专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执法司法力量,专业人才缺乏,相关办案经验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普遍存在。监狱检察从以派驻检察为主的“一元主导”模式转变为“派驻+巡回”检察的“二元结合”模式,增加了监狱巡回检察的工作职责。根据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新任务新要求,检察机关亟须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专业化办案团队专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此外,通说认为,相较于减刑而言,假释在维持原判稳定性、促使罪犯自我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降低行刑成本等方面具有诸多优势。近年来,假释适用率较低,也是办案人员能力素质不足导致的不敢适用、不善适用的集中体现。检察机关应进一步以政治自觉、法治自觉促检察自觉,深入思考如何提高假释适用率,如可以借鉴普通刑事案件中的提前介入制度,在监狱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集体研究罪犯假释时,便开始列席相关会议,审查罪犯的日常改造表现和证据材料,为刑罚执行机关后续提请假释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作者分别为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综合业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