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加强宣传 规范监督 依法报道——压实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
2022-01-26 17:47:00  来源:法治新闻传播

信息传播日益发达的当下,新闻媒体在未成年人成长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和知识、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涉及未成年人报道不时出现一些失实的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新闻报道中三个不正确的偏向

近年来未成年人案件越来越受到新闻报道关注,在这些新闻报道中有三个不正确的偏向。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过程表现过细,容易造成其他未成年人模仿。犯罪学研究表明,对犯罪报道细节的模仿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动因。媒体对犯罪情节的细节报道得越细,未成年人模仿得越多。二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出生地、家庭、学校、老师、父母等交代得过分详细,甚至还进行了专门采访。三是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报道叙述过于故事化,或是有意添加或者渲染,甚至是捏造虚构一些吸引眼球的“猛料”,导致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名誉受到侵犯,遭受二次伤害。

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专门对新闻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规定,既肯定了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将其上升为法律义务,又对采访报道中的注意事项和要求作出了规范。

积极营造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

新闻媒体肩负舆论宣传和信息传播的重担,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可以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其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营造全社会积极主动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为履行这一义务,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全方位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政策,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社会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制作、刊播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公益广告,增加数量,提高质量,扩大影响,主动利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重要资源,深入开展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宣传报道。

实践证明,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的社会反响,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使问题得到了合理解决,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新闻媒体监督是现代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新闻媒体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对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公共权力履职尽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时,应当着眼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激浊扬清,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坚持科学监督、准确监督、依法监督、建设性监督。

媒体监督恪守的界线

新闻媒体履行监督职能时,必须恪守必要的界线。

首先,报道未成年人事件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其中当然包括新闻媒体。这就要求新闻媒体在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必须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念,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坚决杜绝任何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其次,报道未成年人事件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当前我国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事件的过程中,之所以会出现种种失范现象,其背后的根源在于有些媒体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进行不真实、不全面的报道甚至是恶意炒作。基于此,各媒体应当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严格遵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不搞隐蔽拍摄、录音,不得暴露未成年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名誉,不逾越法律红线。

最后,报道未成年人事件必须注重客观、审慎和适度。客观是前提,应当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确保新闻要素及情节准确。新闻工作者应该尽量使新闻全面均衡,给予未成年人事件中的每一方发言的机会,切忌听信一家之言,过早给事件定性。新闻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任何案件及其诉讼活动都是动态的过程,报道案件一定要客观反映案件的整体动态进展情况,避免有头无尾或掐头去尾。

审慎是基本,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新闻要采取审慎的态度,着眼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审视哪些内容适宜传播,哪些信息出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应予模糊处理,而不能混同于一般案件的报道。任何评判都须辅之扎实的资料、文件,在逻辑论证上经得起反复推敲。同时,媒体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责任主体,还应当适时在报道中引入专业视角,告知公众涉案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法律保护,留下理性思考的空间,引导舆论良性互动。

适度是关键,应按时度效的原则,掌握好报道的分寸和尺度,不能用墨过度,更不能“信马由缰”,为强化“新闻效果”损害未成年人自尊。在新闻报道中,要把重点放在如何解决问题上,采访方式、画面语言需慎之又慎,避免让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甚至二次伤害。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使用罪犯、恶棍、熊孩子、小恶魔等具有倾向性字眼,杜绝渲染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

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一环。为此,新闻从业人员要切实坚守职业道德,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有关部门可以考虑成立专门的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媒体自律联盟。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针对性培训,提升他们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对于违法违规要及时予以惩戒。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起相应的民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还可以启动公益诉讼,推动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友好型新闻舆论环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编辑:张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