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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制约从源头防治“房腐”
2018-10-16 09:53: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

  ■对话专家

  □杜治洲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刘金程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廉政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宋伟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

  记者:近年来,随着我国一二线城市尤其是沿海发达城市的房价大幅上涨,一些贪官也盯上房地产这块肥肉,“以权谋房”“以房藏赃”“囤积财富”等“房腐”现象频繁发生,这种“房腐”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刘金程:通过房产作为价值载体达成的利益输送在腐败案件中较为多见,说明“房腐”有其特殊的“便利性”。房产手续只是几份权属证明文件,而对应的房产经济价值数额巨大,并且往往附带升值溢价空间。以房产行贿,可以显示出行贿者的大手笔,而受贿者可以将房产用来居住、租售、转赠,既保值,又可以实现增值,想要变现也很容易,所以,房产很容易成为行贿人的首选。

  宋伟:“房腐”也具有雅贿的性质,不像金钱交易那样赤裸裸,而且贪官往往认为房产价值高,保值效果也很好。另外,“房腐”相对来说比较隐蔽,而且形式多样,不易被人发现。有的贪官还将收受的房产置于亲属或朋友名下,这种隐蔽性也给治理“房腐”带来了一定障碍。

  杜治洲:从主观原因看,一是侥幸心理。一些官员自认为“以权谋房”干得巧妙,不容易被发现,有一种逃避责任和处罚的心态作祟。二是拜金心理。一些腐败官员存在着金钱崇拜心理,房产自然会对一些官员产生比较大的诱惑。三是攀比心理。看到别人有大别墅、住豪华小区,觉得别人过得比自己风光,羡慕嫉妒恨,就运用手中权力来谋取私利。从客观原因看,一是住房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在有些干部异地任职等情况下,难免会出现一些体制上的“空当”和管理上的“盲区”,从而使一些开发商和腐败官员乘虚而入,出现官商勾结、插手土地开发、工程招投标等腐败行为。二是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官员能利用职权违规“多占住房”、隐匿房产或搞房地产投资项目等,主要是由于很多数据都散见于不同的部门,房管、银行、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没有统一的核查系统,监管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在一定程度上对“房腐”现象进行了治理与遏制,但是从近期查处的腐败案件看,“房腐”顽疾依然存在,如何有效治理“房腐”现象?

  杜治洲: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治理“房腐”的关键。一方面,公开工程招投标、土地开发等项目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流程,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群众和媒体等监督作用。另一方面,要定期对官员的住房情况等进行“回头看”,严格核查强化监管,对发现的涉房腐败官员进行严格惩罚,强化高压反腐的力度,对那些“想贪房还不敢贪”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刘金程:一要完善房产信息全国联网,让同一所有人名下房产信息一目了然。虽然有受贿人将收受的房产转到他人名下,但是如果将监督范围扩大到行使公权力人员的“身边人”和利益相关群体,同样可以有效发现异常房产信息背后的利益关联。二要将房产信息监督扩展到相关的上下游环节,包括购买房产的资金实际支付人,契税及房产信息实际登记过程,房产实际使用人情况,房产租售的收益实际流向等。

  宋伟:建议有关部门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的举报,及时查处“房腐”问题。同时,将“房腐”的典型案例纳入到警示教育中,在教育中深化党员领导干部对“房腐”问题的认识,让更多的干部牢固树立起纪律底线和守法意识,有效预防“房腐”现象的发生。

  记者:“房腐”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从源头上预防“房腐”现象发生?

  刘金程:制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有效的工具。全面监察与监督对象有关系的房产动向,加快推进房产税制度,即便受贿人将收受的房产记在他人名下,作为实际所有者,受贿人还要为收受的房产持续缴纳房产税,加大受贿人收受和持有房产的经济成本,遏制其收受房产的动机,压缩“房腐”利益空间。

  杜治洲:要根治“房腐”,必须找到该腐败形式制度上的源头,通过改变相应的制度安排或制度结构来消除特定的腐败。一是深入调研,摸清官员的所有住房情况,完善住房档案,通过完善领导干部房产情况报告制度,减少涉房腐败的发生率。二是完善相关土地、房产等方面的制度法规,简化行政审批的流程,从而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减少权力与人情、金钱的交换。

  宋伟:一是要强化对“房腐”“房产违纪”问题的监督,将其纳入到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的范围内,倡导通过大数据等方式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房产有关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有关问题。二是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对漏报瞒报房产相关信息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坚决执行逢提拔必核查的要求,让有“房腐”问题的干部无处藏身。

  编辑: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