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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参与人”是否为“被害人”?
2023-03-09 14:5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司法实践中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集资参与人是否能认定为“被害人”观点不一,笔者认为不宜认定为被害人。

  “集资参与人”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可以推选代表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在人民法院的允许下参加或旁听庭审。“被害人”在非法集资案中可以理解为对于非法集资的危害结果受到直接损害的人,传统意义上的被害人拥有知情权、控告申诉权、回避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权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牟利为目的,集资参与人大多以投资、借款等名义投入钱款,亦为谋取更多利润,甚至很多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吸引了更多的参与人,一定程度上帮助了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为了保护银行吸收存款的金融秩序,集资参与人应充分认识到向社会人士或机构存款来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性,作为投资人也应具备基本的投资风险意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财产权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其有多对一的认识,故其诉讼地位不可直接等同于被害人。

  集资参与人没有与被害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会引起许多问题,毕竟是众多参与人的钱财遭受了损失,办案机关在释法说理时较难得到参与人的认同。有些犯罪组织具有跨地域性,各地参与人诉求往往得不到解决,且犯罪组织总部司法机关对各地参与人的情况不能全面掌握,犯罪所得无法按比例退还,极易引发维稳风险。

  案发后,很多集资参与人会通过各种法内外的途径主张权利保障,其根本目的就是挽回损失,这与司法机关的办案目的不相违背,不同的诉讼地位并不影响其挽回损失,这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做好追赃挽损工作。各办案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强化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房产、股票等全面侦查,保证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对于跨地域非法集资案件,不同法院之间可就各个判决认定的被害人数、损失金额及在案的财产进行汇总,经对发还财产、参与人名单及发还比例确认后开展发还工作。其次,健全集体信访预警、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动机制,把司法办案与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结合起来,为集资参与人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加强释法说理。最后,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普法宣传等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典型非法集资案例,形成打击合力,提醒公众加强防范,通过正规渠道理性投资。

  编辑:张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