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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临终托孤”,监护人如何变更?
2023-11-07 15:05:0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钱宇文

母亲重病离世,父亲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住院,16岁的小陈该由谁来监护呢?近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由孩子的大姨担任其监护人。这是民法典颁布后,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

今年4月,长宁区检察院在“宁萌护未”小程序上收到一条线索,内容是未成年人小陈面临着监护困境。

经初步调查,今年刚满16岁的小陈是个命运多舛的孩子。几年前,其父亲陈先生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在发病时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会动手殴打妻子徐女士和小陈。有一次,小陈的牙齿都被父亲打掉了。2019年,陈先生再次发病,被送往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此后,陈先生就一直住院治疗,再未照顾过家人的生活。

麻绳专挑细处断。2020年,徐女士被确诊为胃癌晚期。得知这个噩耗后,徐女士当时已年过六旬的大姐徐阿姨从河南老家赶到上海,专门照顾妹妹和外甥小陈的日常生活。

2022年,徐女士的病情急速恶化,知道自己时日无多,她开始考虑身后事,最让她放心不下的就是儿子小陈。经过深思熟虑,徐女士决定将孩子托付给她信任的姐姐。临终之际,在朋友和居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徐女士写下遗嘱,指定姐姐徐阿姨作为小陈的监护人。

遗嘱立好的第6天,徐女士病逝。料理完她的后事,还没来得及从悲伤中缓过劲来,新的问题就摆在了徐阿姨和小陈面前:小陈的生父还在世,仅凭徐女士一纸遗书,徐阿姨真的能成为小陈的监护人吗?

尽管家庭条件困难,但小陈非常努力,考上了本市一所重点高中,开学就要念高二了。但他毕竟是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还有很多事务需要监护人参与。母亲“临终托孤”如何落实?小陈和徐阿姨找到居委会求助。

民法典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但居委会并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更不确定小陈的情况是否适用这一条款。于是,他们带着徐阿姨通过华阳路街道未保工作站的“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云”,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陈先生还有没有监护能力以及徐阿姨是否适合担任监护人。”为了弄清这两个问题,长宁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不仅去了徐阿姨和小陈居住的小区,向居委会干部了解二人平时的生活状况,还专程前往区精神卫生中心,和住院的陈先生面对面交流,了解他的想法。

该院还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先生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陈先生确实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长时间在精神卫生中心治疗,无法履行监护职责。陈先生在意识清醒时,对于另行确定小陈的监护人并无异议。该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自然人监护能力认定标准的规定,应当认定陈先生丧失监护能力;依据民法典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确认陈先生与小陈的监护关系终止。

此外,检察机关还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的社工,对徐阿姨和小陈进行社会调查。调查报告显示,在小陈成长过程中,除直系亲属外,小陈与大姨徐阿姨的关系最为密切。徐阿姨曾多次来沪照顾其母子,生活上也相对比较熟悉,具备一定监护能力。小陈也表示愿意大姨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徐阿姨也有照顾和监护小陈的意愿。

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长宁区检察院认为由徐阿姨担任小陈的监护人最为适宜。该院联系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徐阿姨申请到无偿法律援助服务,并指导援助律师协助徐阿姨起草申请书,证明其与小陈之间的亲属关系。

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且徐阿姨年过六旬,诉讼能力较弱,提起诉讼确有困难,今年6月,依据徐阿姨的申请,长宁区检察院决定支持徐阿姨向法院提出确认其根据遗嘱取得小陈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确认由徐阿姨担任小陈的监护人。

  编辑:张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