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02-06 15:31:00  来源: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 2017年1月17日在仪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倪  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2012年以来,仪征检察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贯彻市十五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坚定“社会满意、系统一流”工作目标,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一、增进和谐,助力发展,在服务大局中体现使命担当

  全力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主动融入全市中心工作,围绕服务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制定并落实16项具体意见,提升检察工作服务水平。维护诚信规范的经济秩序,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58人,依法办理涉案金额高达2.7亿元的成某某非法经营案。围绕创新驱动战略,依法保护企业创新成果,提起公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8人。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大对滥伐林木、非法采矿、排放工业废液等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并积极推动恢复受损生态环境。

  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检察为民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窗口、电话、网络三大服务平台,实现信访举报、控告申诉等便民服务的有机整合,连续三届被最高检授予“全国文明接待室”称号。坚持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保护合法权益,主动邀请律师等第三方参与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增强释法说理效果,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综合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监督职能,通过督促履职、支持起诉,追索土地流转租金76万元、劳动报酬137万元。及时对特困刑事被害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6万元,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坚持把服务“三农”、强化法律监督、预防刑事犯罪作为服务基层的立足点,推动检察官、大学生村官结对联系,相关工作做法被省检察院、最高检转发。加强社会治安风险的排查研判,高度关注网络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危险驾驶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报送风险研判报告56份,提出防范遏制的对策建议。依法办理全省首例从事校车业务车辆严重超载入刑案,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出台校车监管细则,保障师生出行安全。

  二、维护稳定,保障民生,在司法办案中落实宽严相济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格审查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五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26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111人;批准逮捕981人,较前五年下降37.4%;提起公诉3727人,较前五年上升11.1%。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逮捕必要性证明等工作机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未成年犯等依法实行宽缓处理,坚持慎捕、慎诉,依法不批准逮捕286人,不起诉56人。

  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惩治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犯罪力度,依法办理李某某恶性弑母案、屠某某持刀抢劫案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张某某强制猥亵妇女案获评扬州市“十佳司法案件”。依法惩治多发性侵财犯罪,提起公诉盗窃、诈骗等犯罪1172人。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依法办理王某某等人在境外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的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批准逮捕21人。开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行动,审查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及生产、销售假药犯罪38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打造未成年人维权品牌。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专业团队——“志慧工作室”,统筹各类资源,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坚持“双向保护”,落实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正和监管工作,开展社会调查86次、心理疏导25人次,封存犯罪记录42份;加大对拐卖、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积极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全面推行送法进校园、“法治课间餐”等法治教育,加强预防校园欺凌、反家庭暴力等宣传教育,编发法治宣传手册1.5万余册,鼓励青少年学法、守法、用法。“志慧工作室”获评“全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示范岗”。

  三、肃贪反渎,深化预防,在标本兼治中促进政务清廉

  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五年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4件12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90件96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大案15件,同比上升36.4%;渎职侵权案件24件25人,其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案件10件。查办科级以上干部44人(含扬州市检察院指定侦查管辖),行贿犯罪2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400余万元。深入开展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从黑龙江、福建等地抓获在逃嫌疑人12人,追逃工作受到省检察院表彰。查办的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原局长左某某受贿案,江都区水务局原局长谭某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受贿案获评全省十大反贪、反渎“精品案件”;反贪污贿赂局被扬州市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

  加强民生领域案件专项查办。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深挖专项资金补贴领域职务犯罪4件9人、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10件10人,细查医药系统利用“统方”实施贿赂犯罪6件6人、消防部门在审核监管过程中实施贿赂犯罪4件4人。通过专项查处,一定程度上遏制行业潜规则。突出查办涉案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窝案、串案,2012年查办水务系统11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案,涉案金额达2200余万元。高度关注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依法查处新城镇农经站原站长俞某某挪用4700万征地补偿款等一批“小官巨腐”案件,努力以查办职务犯罪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质态。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化预防”,依托园区预防工作站,同步介入重大工程项目16个。围绕2018年江苏省园艺博览会、2021年世界园艺博览会,加强与市枣林湾生态园的协作配合,实施同步预防,共同促进“两园”建设优质高效、干部队伍清正廉洁。围绕重大典型案件,开展个案预防、类案预防和行业预防,向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16份,推动建立、完善制度规范78项。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机制建设,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11900余次,推动工程建设廉洁准入制度实施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与市邮政部门共同开通遍布城乡的“预防邮路”,组织“预防毅路行”、预防职务犯罪“六进”等系列活动,增进广大干部自律意识,构筑预防职务犯罪人民防线。

  四、创新方式,提升质效,在法律监督中推动法治建设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在全省首创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官办公室制度,适时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有效提升基层派出所执法办案的规范化水平。五年来,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立案44件、撤案61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纠正漏捕36人、漏诉40人。依法对6件刑事判决提出抗诉,其中:刘某某等5人销售假药案,被告人刘某某刑期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其余四名被告人增加宣布禁止令,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

  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10人。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收监执行13人。开展判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专项检察,监督交付执行6人,其中6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2人。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监督纠正未及时执行财产刑案件4件。开展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6人。办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案件70件,监督纠正刑期计算不当案件3件。2014年,驻看守所检察室创成“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加强民行诉讼监督。经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提请抗诉7件,法院再审后均予以改变;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3件,法院采纳10件。针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全部采纳。张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法院再审后改判金额达93万元,获评扬州市年度十佳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7件,监督改变率100%,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化行政执法监督与“两法衔接”工作,依法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3件、纠正违法12件。依托“两法衔接”机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1件。

  五、锐意改革,勇于实践,在规范司法中提升检察公信

  构建全新检察权力运行机制。作为全省首批司法责任制改革试点院,围绕司法属性和职能特点,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遴选26名员额检察官,其中具有10年以上司法办案经历的检察官占比74%,实现了将能办案、会办案的检察官遴选入额、配置司法办案一线的改革目标。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在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新型办案组织,科学配置检察权力,切实提高司法办案效率。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管,建立监督、制约、考评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追究,确保“谁办案、谁决定、谁负责”落到实处。

  深入开展规范司法专项整治。坚持用制度约束权力,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出台规范司法行为制度执行和监督细则,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涉案财物处置等重点环节监管,推动制度刚性执行,所办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率达100%。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所办案件的动态信息化监管。五年来,监管案件7345件,评查案件3658件,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瑕疵等司法不规范问题,相关工作经验在全省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上作介绍。

  推进检察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利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两微一端”、新闻发布会等平台,依法及时公开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关注的案件程序性信息1285条、法律文书1034份,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倡导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开辟阅卷室、会见室,免费提供光盘刻录、案件程序性信息手机推送等信息化服务举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深化检务公开,开展检察开放月、举报宣传周、司法开放日等系列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6次,适时通报检察工作、发布典型案例,实现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六、筑牢根基,提升素质,在从严治检中展示良好形象

  全面落实从严治检。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落实谈心谈话机制,引导全院干警增强宗旨意识。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出台对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的具体办法,落实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全面筑牢制度治检防线。持续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和纪律作风建设,深化公开询案、阳光问责制度,开展执法检查、检务督察、岗位廉政风险排查等活动69次,推动司法办案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我院连续两届被扬州市检察院表彰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

  狠抓履职能力建设。推进学习型、研究型检察院建设,制定青年干警培养若干意见,落实师徒结对、实训练兵、业务竞赛等人才培养举措,开展检察讲坛、法学沙龙、检察之星评选等活动,促进干警成长成才。关注法治实践,深化理论研究,与东南大学共建“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组织各类高校送训28批次230人次,承办全省刑法学学术年会、全省检律关系研讨会,着力培养复合型检察干警,涌现出全省“十佳反贪(反渎)局长”、全省检察机关专门人才、扬州市十佳公诉人等各类检察人才33人。推进文化育检工程,提炼“崇法、尚正、厚德、惟民”的仪征检察精神,改版院史陈列室,新建检察文化中心,开展内涵丰富的文体活动。我院拍摄的预防职务犯罪题材微电影《困》获评“全省最佳检察微电影”。

  主动接受监督制约。始终把检察权置于人民监督之下,先后就反贪污贿赂、民事行政检察、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作专题汇报,并认真贯彻人大审议意见,改进司法办案工作。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通过邀请视察、参与涉检信访案件答复等方式,主动征求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组织参与职务犯罪案件权利、义务告知89件96人;职务犯罪拟不起诉、拟撤销案件全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注重发挥特约检察员、行风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先后邀请参与案卷评查、庭审评议290余人次。

  五年来,仪征检察工作始终与时代进步同行,与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同步,与人民群众意愿同心。我们深深体会到,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必须坚定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服务大局,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践行为民立检,始终把人民放在最高位置,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必须聚焦检察职能,始终坚持宪法和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狠抓司法办案工作,不断提升监督质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必须筑牢发展根基,勇于创新工作机制,主动破解工作难题,统筹做好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增强科学发展的实力。

  五年来,仪征检察在奋斗中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市检察院连续五次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连续16年被扬州市检察院表彰为“先进检察院”,被确定为全省首批“公正司法示范点”,获评江苏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江苏省文明单位,2014年被省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46个集体、292人次受到扬州市级以上表彰。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市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表示衷心感谢!

  五年来,在检察工作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服务和保障全市工作大局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增强,惩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距离,检察队伍专业化、检察事务规范化步伐需要进一步加快。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及2017年检察工作主要任务

  各位代表,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今后一个时期,仪征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检察监督职能为重点,以科技强检、检察队伍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提升检察公信力,努力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仪征”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在护航科学发展上展现新作为。增强服务发展大局的主动性,自觉找准司法办案服务创新发展的着力点,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犯罪活动;加大对科技创新、文化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严肃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营造保障转型发展的政务环境。结合司法办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建议,促进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是在强化法律监督上采取新举措。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强化意识,拓宽渠道,改进方式,切实加大诉讼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司法公正、依法行政。坚持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并重,事后纠错性监督与事前预防性监督并举,扩大监督效果。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积极探索检察机关新增职能,构建更加完善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在推进司法改革上迈出新步伐。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努力以改革增添特色,以创新破解瓶颈。巩固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果,完善司法责任追究、检察官惩戒制度,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司法改革全过程,引导干警正确看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凝聚改革合力。

  四是在提升职业素养上取得新成效。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发挥党组引领检察工作的核心作用,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遵循法律监督工作规律和司法工作规律,积极探索与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模式。突出强化自身监督,坚持从严治检,持续整治“四风”和司法作风突出问题,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推进信息化和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助推检察事业现代化。

  各位代表,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既是全体检察干警的职责使命,也是检察工作的价值体现。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聚焦检察工作均衡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忠诚履职,奋发作为,为服务保障汽车名城和“强富美高”新仪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相关用语说明

  预防职务犯罪“六进”:指检察机关结合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开展的预防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系列活动,加快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化、法治化步伐。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面全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指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实施全过程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切实防止不公平、不文明、不规范行为的发生,有效保障人权。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包括:一是立案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二是侦查活动监督,即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纠正漏捕、纠正漏诉和纠正违法等工作;三是刑事审判监督,即对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四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即对审判机关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五是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即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抗诉:指检察机关认为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

  再审检察建议:指检察机关对一些符合抗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

  “两法衔接”机制: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超越行政执法范畴、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从一般行政执法中分流出来,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究,在此过程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主体相互协作、配合及监督的工作制度。“两法衔接”机制,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互补优势和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强化法律监督,形成打击合力,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刑事案件和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志慧工作室:以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郑志慧命名成立,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办案组织。工作室以“规范、挽救、关爱、预防”为方针,实行批捕、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帮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帮助未成年人“明志、增慧”。

  犯罪记录封存:指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支持起诉:指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代表国家支持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诉讼活动。

  编辑:姚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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