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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背后的情法关系思考
2024-03-13 14:32:00  来源:法治网  作者:于龙刚

《第二十条》是今年春节档的热播电影,影片主要由发生在检察官韩明身上的三个案件串联而成,生动揭示出司法实践中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曲折过程。影片取材于真实案例,直击当前司法实践的难点和痛点。影片播出后引发社会公众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的热议。影片中多次提及情理和法律,影片结尾韩明对天理、国法、人情的慷慨陈词更是获得观众的强烈共鸣。对于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也涉及法律与情理之间的权衡,因此,从法律和情理的角度来讨论影片,可以加深对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案件分歧的背后是“法不容情”还是“融情于法”

影片所讲述的三个案件中,王永强正当防卫案是主体,围绕王永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论构成影片的主线。影片一开始,绝大多数办案人员的意见是故意伤害,因为王永强捅刺村霸的行为发生在村霸强奸其妻子之后,且无明确证据证明村霸还有继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的可能。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行为肯定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且,以往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大多是认定为故意伤害,法律适用应当保持统一性。在秉持这种观点的一方看来,如果王永强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则意味着法律的底线被突破,法律的权威也不复存在。虽然王永强的行为符合情理,但不能因为情理而突破法律的底线、损害法律的权威。

法律不等同于情理,当情理和法律发生矛盾时,应当坚守法律。所以,才有法不容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可以完全脱离情理。在影片中,坚持故意伤害的一方认为应“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将王永强一案分割为村霸强奸其妻子和王永强与村霸打斗两个阶段,割裂了两者在事实上的联系。这一办案思路也体现在影片的另外一起案件中,公交车司机张贵生为制止违法行为造成违法人员受伤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张贵生的行为也被划分为见义勇为、互殴、故意伤害三个阶段,三者互不关联,但上述行为发生在同一场景,且在事实上紧密关联,强行将前者割裂,用法律来苛责后者,有违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由此所作的认定和判罚也违背了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还可能对公众行为产生错误引导,以至出现社会道德滑坡的风险。

因此,如果将法律与情理置于完全对立的位置,将法律适用操作成一种脱离于社会的抽象存在,那么就不免出现思维僵化,陷入机械司法的窠臼。与之不同,影片中韩明、吕玲玲检察官将情理与法律相融合,他们将当事人的行为与当事人的实际处境和行为发生的社会场景联系起来,并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作出评判,对于当事人行为和动机的法律认定也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由此,他们认为王永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影片中,韩明一开始其实是站在对立的一面,直到经历儿子因制止校园霸凌打伤霸凌者却被迫道歉、张贵生上访路上意外死亡、王永强妻子不堪受辱而跳楼等一系列事件,面对妻子、儿子、张贵生女儿,以及吕玲玲的质疑和反问,才最终转变认识。

在影片末尾的案件听证会上,支持故意伤害和支持正当防卫的双方进行了直接交锋,韩明据理力争、慷慨陈词,在这个过程中,情法相融的理念得以集中呈现。如“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一个人的人生”,这句话实际是强调要从当事人的实际处境出发来认定他的动机和行为,也要充分考虑不同认定和判罚对当事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再如“法律的权威来自于哪里?难道不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吗?”这句话强调法律并不是与情理完全脱离,法律适用也不是一种脱离于社会的抽象存在。再如“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这句话则强调要充分考虑司法裁判对社会氛围和公众行为的影响,相比于单个违法行为,这种影响更为广泛和深入。最后“我不相信没有天理的国法,我也不相信没有人情的天理”则是对情法相融理念的最直接表达。

韩明的慷慨陈词将影片推向高潮,他所说的话获得观众的强烈共鸣,网络上有关影片的评论也将这些话作为亮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话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理想认知,贴合了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因此,只有秉持情法相容的理念,由此作出的认定和判罚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充分维护。

“融情于法”离不开司法人员的社会经验和知识

将情理融入法律,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回应社会公众的情感期待,需要司法人员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这是因为情理是抽象的,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在不同人的口中,情理都可能被赋予不同的涵义,服务于不同的目的。司法人员如果缺乏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对情理的认识就可能出现错误,对情理的运用进而也可能出现偏差。一方面,司法人员可能将个人对情理的特殊认识等同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进而将个人情感和认识注入案件裁判当中;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可能将少部分人的意见等同于社会公众的整体意见,进而根据少部分人的意见作出裁判。在这两种情况下,司法活动都会背离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难以获得他们的接受和认可,公平正义也无从实现。

影片中,王永强一案实际存在两种情理,基于这两种情理也前后产生了两种舆论。一种是以死者亲属和村内混混为主,他们坚称“杀人偿命”“血债血还”,提出“人死了没了,作为检察院你得给大伙一个说法”“真正的公平公正就是杀人偿命,判凶手死刑”,他们通过拉横幅、聚众堵门等方式营造舆论,向检察院施压,要求还他们一个“公道”。这种舆论在影片前段占据上风,由此也对检察院产生了很大影响,是检察院内部推动该案以故意伤害尽快提起公诉的重要原因。另一种舆论出现在王永强妻子郝秀萍跳楼之后,康村村民举报村霸及其背后势力的不法行为,该案事实逐渐清晰,从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在这种舆论的影响下,案件开始有了转机,朝着认定正当防卫的方向发展。

将情理融入法律,对于推动法治建设、构建社会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当中,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既有法律,也有情理,其中,情理发挥了主要作用。如果将法律与情理相脱离,单纯“从法律角度看问题”,忽视不同认定和判罚对当事人乃至社会所产生的实际影响,那么,由此产生的结果则是情理难以发挥作用,人们的行为缺乏正确引导,社会秩序也就无从建立。影片借韩明之口,对这一点作了明确说明,“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究竟是把怎样的一个世界交到他们(未成年人)手上”“法律是让坏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因此,只有将情理融入法律,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考虑社会公众的朴素观念和道德情感,由此作出的决定才不至于妨碍情理发挥作用,也不会对公众行为产生错误引导、对社会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与情理的关系既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法学界讨论的重要议题。电影《第二十条》取材于真实案件,呈现了近年来司法机关办案理念的转变。因此,结合影片的相关情节讨论法律与情理的关系,能够使对该议题的认识更加贴近实际,进而更加全面和深入,这样也才能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地结合在一起。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编辑:张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