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检察官明察秋毫 行贿案提请抗诉获改判
2017-02-24 09:39:00  来源:  作者:纪钧宝

   “被告人朱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看着法院的判决书,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该案承办人不禁心生疑惑,觉得这二十万元的罚金不应并罚。近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对该院提请抗诉的朱某行贿案作出二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朱某量刑予以改判,取消了二十万元的罚金刑。自此,历时近一年的朱某行贿案终于得到公正的判决,案件承办人的疑惑也得以打消。

  经查,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送给宝应县原副县长、宝应县原公安局局长、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原局长左某某,宝应县工商银行原行长嵇某现金共计人民币59.5万元。2016年1月25日,经仪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对朱某作出上述判决。 

  该院审查认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增设了罚金刑,并处罚金刑的规定明显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利于被告人,不应具有溯及力。朱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于是向上级检察院提请了抗诉。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