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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指控 仪征妨害作证案被告人获刑一年
2017-08-28 11:24: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作者:阚立青、陈义志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随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的一纸裁定,由仪征市检察院检察长倪华审查起诉的王某某妨害作证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这是一起少有的妨害作证案。2016年7、8月间,曾因两次盗窃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王某某在仪征市看守所服刑期间,受同监室一在押人员顾某某(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嘱托,由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与顾某某涉嫌受贿案的两行贿人(均另案处理)联系,意图唆使这两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影响案件公正审理。2016年8月的一天,刑满释放后的王某某分别与顾某某的两行贿人进行了联系,要求与他们见面,当场遭到其中1 人拒绝,在与另一人见面后,唆使其改变之前向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同年10月14日,这名行贿人在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对其行贿的部分事实进行了翻证,致使顾某某涉嫌受贿案不能如期起诉。 

  为使这起极具社会影响性的妨害作证案件尽快水落石出,仪征市检察院检察长倪华主动出击承办了此案。 

  2017年5月27日,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向该市法院提起公诉。6月6日,该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仪征市检察院检察长倪华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职责。 

  由于庭审前便经过了认真阅卷、详细讯问,合理排除了相关疑点,并制定了详实的庭审预案。庭审过程中,倪华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讯问,运用多组关联证据进行示证,并就该案的定性、量刑情节和建议等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所判刑罚太重为由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审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关联性以及证明效力进行了确认。认为,根据刑法规定,妨害作证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某两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在羁押场所服刑期间仍不思悔改,帮助他人作伪证,主观恶性较深。同时,其妨害作证行为导致相关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检察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具有客观性。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据了解,自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倪华作为入额的院领导,已承办侦监、公诉案件5件10人,并在审查起诉案件中办理了2件诉讼监督案件。检察长亲力亲为参与案件办理,不仅使业务指导更具针对性,同时还起到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 

    

  编辑:姚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