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是否构成贪污罪
2018-04-04 11:15:00  来源:新华网

   【案情】熊某系建湖县某村会计。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村村民自筹了医疗保险资金共3万元。熊某将上述资金先后交至建湖县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后熊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3万元票据在村民委员会进行了报支,以冲减自己在该村民委员会的往来账目。

  【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熊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案中,熊某将村民自筹的资金交给相关部门后,将相关部门开具的票据在村民委员会进行报支,侵占的是村民委员会的财产,不属于国家公共财物,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于熊某的行为应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董维玉)

  编辑:姚奕